明代男子扮女装奸污妇女182人 明宪宗亲判凌迟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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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
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
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、强奸和媒奸三种。
法律规定,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,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。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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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唐代,徒刑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每加一等就加半年,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,即判刑两年。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,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。
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: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,最重者可处以绞刑: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。
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,像《水浒传》中的王婆,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。按照唐律的规定,犯媒奸罪的,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。
宋代
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
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,没有做太大的修改,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,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,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,就是把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。
例如,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,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,并免除劳役: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,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。
有这样一个案子,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,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,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。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,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,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,判处潘富脊杖二十,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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