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男子扮女装奸污妇女182人 明宪宗亲判凌迟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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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
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
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,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。《大清律》中规定:凡是通奸的,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,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;犯刁奸罪的,要打一百大板;犯强奸罪的,要处以绞刑;强奸未遂者,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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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法律还对“刁奸”进行了解释,刁奸,就是罪犯使用欺骗、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,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。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,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。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,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,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。
现行法律
通奸为道德问题强奸最少判三年
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: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: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;强奸妇女多人的;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二人以上轮奸的:致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我国现代刑法将通奸视为道德问题,并对强奸罪有了明确的定义,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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